台糖招標資訊:南投縣埔里鎮忠言段223、224地號等2筆土地

發佈日期:2024/11/21  台糖
招標類別: 招標資訊
標案類別: 土地合建
年  度: 113
編  號: 3111302
土地坐落: 南投縣埔里鎮忠言段223、224地號等2筆土地     ( 土地明細資料 )
面  積: 7928.16 平方公尺 (約2398.27坪)
使用分區及編定: 道路用地、住宅區
承辦部門: 土地開發課
聯絡人 & 電話: 彭義強 04-8852111分機337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標  次:1
是否停標: 否
公告日期: 2024-11-21 08時00分
領標日期: 2024-11-21 08時00分 ~ 2024-12-20 09時00分
領標時間: 08:00-17:00
招標文件販售地點: 台灣糖業公司中彰區處土地開發課(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二段762號)、月眉資產課(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864號)、農場課埔里園場(南投縣埔里鎮德二街62號)
投標截止日期: 2024-12-20 09時00分
開標日期: 2024-12-20 10時00分
開標時間: 上午10時整
開標地點: 台糖公司中彰區處台糖教育館
押 標 金: 20,610,000 元
投標底價: 412,330,420 元
補充說明:
(一)招標名稱:「南投縣埔里鎮忠言段223、224地號等2筆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案。
(二)招標地點:「南投縣埔里鎮忠言段223、224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為7,928.16平方公尺。
(三)投標資格:投標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始得參加投標,如投標人為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投標,則各公司皆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公司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2、最近5年內(108年至112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本案如係於上半年公告招標,上1年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未及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最近5年內營業收入可往前追溯1年。)
3、最近3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前,係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且未欠繳稅者。
4、截止投標日之前1年內,未因參加本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或雖有訂約但因違約經終止契約者,或其他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5、2家以上(最多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摽文件或為另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1份【本招標之投標須知附件(四)】。
(四)購領招標文件:廠商購領文件應自行估算填寫標單及寄送投標文件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收件日造成無效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1、招標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除中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2、發售招標文件期間:113年11月21日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超出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者不予受理。
3、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向下列地點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
(1)台灣糖業公司中彰區處土地開發課(地址: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二段762號)
(2)台灣糖業公司中彰區處月眉資產課(地址: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864號)
(3)台灣糖業公司中彰區處農場課埔里園場(地址:南投縣埔里鎮德二街62號)
4、郵購者於郵購函正面書明【「南投縣埔里鎮忠言段223、224地號等2筆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案招標文件】字樣,函內應附上招標文件工本費之郵政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應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回郵約92元)1個。以掛號寄本區處(受款人名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地址: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二段762號);郵寄郵票或現金者不予受理,並以本區處收到郵件之次日,為發售招標文件日。
(五)押標金:為新臺幣2,061萬元整。其繳退方式依本招標案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六)投標截止日期:各投標者,投標文件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前(開標前1小時)寄達溪湖郵局第29號信箱,逾開啟信箱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
(七)投標底價:本標案之投標底價為新臺幣:4億1,233萬420元整(營業稅外加)。
(八)開標日期: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