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納稅義務人
參照土地稅法§3,所定義地價稅之納稅人身分,由下表所示。又因民國76年土地稅法§21-1關係.目前停徵田賦的部分。
納稅義務人 | 備 註 |
土地所有權人 (無以下狀況) | 土地登記上所屬人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若設有典權土地,即為典權人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關於納稅基準日
一般狀況都知道會依照土地稅法§40的規定,以當年度的8月31日的土地持有人是誰,來判定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是對於買賣來說假如甲先生在9月份土地把土地賣給乙先生,這樣甲先生在8月31日還是持有人,照理應為納稅義務人,看起來很合理!如下圖所示,實務上會對甲先生有點不公平,因為他持有只有8個月份卻要負擔整年度的費用!(※土地稅是繳納該年度整年的地價稅)
所以實務上會在訂定買賣契約時,為了避免糾紛與圓滿的交易過程,會約定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的比率,負擔當年度的地價稅,所以若於8/31前即賣給乙先生,會跟甲先生預收費用,反之若甲先生於8/31後賣給乙先生,則會另收地價稅費,如同下表所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是為民間約定成俗的買賣方式)
關於優惠稅率申請
如果符合優惠稅率的身分,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分別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
差異 | 法條與條件要求 |
免徵地 |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參照:土地稅法§19 |
千分之六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參照:土地稅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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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十 |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6、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參照:土地稅法§18 |
千分之二 | 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備註 | 請於9/22日前自行提出申請,如遇假日順延至該地方機關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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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日期:就是當年度的11/1-11/31,千萬別忘了!
土地買賣還有很多小細節,之後還會有土增稅的問題、或是繼承等,如果您有任何以上不動產的問題,歡迎找我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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