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告地價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1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①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②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③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④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⑤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14,可知公告地價每二年就得重新規定,並且由政府劃分區域及不同區段地價①,計算出土地的平均行情,最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作評議②③,地價計算公告後若民眾有所異議可於30天內提出④(參照:土地徵收條例§22第2、3項規定),完成以上步驟後即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⑤。
關於公告土地現值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46,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以及平均地權條例§10,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 比較表
差異 | 公告地價 | 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時間 | 每2年公布一次 ※參照: 平均地權條例§14 | 每1年公布一次 ※參照: 平均地權條例§46 |
換算市價 | 占土地真實市價的20% | 占土地真實市價的90%左右 |
用途 | 主要在於申報地價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14至§16暨其施行細則第15至22條 | 公告土地現值則是土地產權移轉、設定典權、徵收、補償土地價格時的參考。 ※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8 |
相關稅目 | 地價稅算法與法定地租(租金)費用的依據。 參照:土地法§97(營業用房租不受土地法§97限制)、土地法§110 | 主要設定典權、贈與、繼承、土地所有權移轉(例:徵收)時。 |
備註 | 考量民眾納稅的負擔,所以公告地價比公告現值還低。舉例:若自有土地已經開闢成道路提供大家通行,若還要納稅就不合邏輯。 | 土地增值稅為實施漲價歸政府公有,所以會較接近實價,同時可以作為衡量土地價格、買賣交易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
查詢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2個政府管道
可以至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的線上服務查詢,亦或是至➋所屬地之縣市政府地政網查詢。例如:桃園縣市查詢可以至『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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