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特定工廠消防安全設備協助審查作業原則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120501597號
一、經濟部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四章
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規定,並據以訂定特定工廠
登記辦法,規範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需於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前
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事項,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為因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改善計畫之消防審查與查驗作業,並依據內
政部消防署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消署預字第一一二○五○○九八
二號函及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消署預字第一一二○五○一五四○號函
,建立協助審查及費額機制,提升特定工廠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效率,
運用專業團體或消防專技人員之支援量能,平衡消防行政作業負擔,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審查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用協助人員或由消防設備師(士)
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協助審查、查驗、核校或提供申請人指導、
技術諮詢及其他相關工作,經協助人員或公會確認符合規定者,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核發特定工廠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作
業流程如附件一。
(二)前款協助事項內容、程序及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另
定之。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案件為協助人員之同一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公司或有利益關係。
(二)案件涉及協助人員、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
(三)協助人員或其配偶與案件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一年內曾有
委任或代理關係。
(四)其他足使受審案件之申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審
案件之申請人或委任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提出並作成決定。
四、本作業原則經費估算如下: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辦理,協助人員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二)協助人員以工時計酬者,參照前款薪點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計。
(三)其他自訂績效獎勵或補助計畫等方式。
► 下載附件圖表
五、本作業原則期程及目標如下:
(一)期程:自即日起至申請案件全數審訖之日止。
(二)目標:由地方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