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一)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
(一) 與工業生產直接或相關之下列各行業:
1. 製造業。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批發業(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燃料批發業、其他專賣批發業)。
4. 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
5.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不含影片放映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6. 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 污染整治業。
8. 洗衣業(據中央工廠性質)。
(二) 引進上列行業者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從事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變更規劃為產業用地(二)

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1. 住宿及餐飲業。
2. 金融及保險業。
3.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 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 電信業。
6. 產業用地(一)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 其他教育服務業。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9.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變更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供工業區下列使用:
1. 公共設施:供工業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2. 公用事業設施:提供工業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3. 公務設施:工業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4. 文教設施: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