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法條中所闡述的「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但不包括守衛室、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及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作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房屋稅可以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以上條件如下整理:
1.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合法登記之工廠。
2.必須供直接生產使用。
3.必須是工廠的自有房屋。自有房屋的認定如下:
(1)工廠為公司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如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
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營業用房屋稅率是3%,合法登記工廠的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但以下情況無法享有優惠:
1.廠房空置不為使用
2.另無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及增建的廠房,在還沒有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
3.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另外補充!
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生產機器設備尚留置於廠房內者,則仍可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課,課稅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開徵期間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止 1 個月,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房屋現值 × 稅率,若要採用優惠稅率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自申報當期適用,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自次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