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之規定,工廠為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工廠,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從事(1)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視為製造業,但不包括下列行業:A、屠宰業;B、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C、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D、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2)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例如:食品、化粧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藥、農藥、酒、菸)」,其廠房面積達50㎡以上或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應辦理工廠登記;另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廠房面積達150㎡以上;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始須辦理工廠登記。
2.依前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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